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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本辦法依特種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
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制度。其輪調及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