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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本辦法依特種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