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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