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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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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97 條
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準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