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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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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4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