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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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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62 條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