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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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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11 條
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