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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本辦法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司法院遴選民間之公證人,應審酌其品德、能力及敬業精神。
民間之公證人之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