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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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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84 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5 條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懲戒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26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2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7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