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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06-2 條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 463 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