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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