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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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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6 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