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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