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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