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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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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95 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