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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 條
為繼續有效運用前美援項下所衍生之新台幣資金,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及
社會發展,特設置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9 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