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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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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9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