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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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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