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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