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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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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1 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