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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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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N
第 1 條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監察院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3 條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