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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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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EN
第 19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為實現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於非委員會開會期間,如遇有迫切且應立即處理之事項,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委員得於未逾越本會職權之必要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
本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