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懲戒法院組織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EN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1.
裁判字號:
廢
40 年裁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 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而 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 關管轄。不在行政法院職掌之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