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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