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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以行政處分對於人民為一種處置者,無論該處分正當與否,其撤銷或 廢止之權自在上級官署或行政訴訟法院,普通司法審判機關固無干涉之餘 地,惟人民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訴請確認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為官 署,既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屬民事訴訟,受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故凡人民對國家本於公法上權力 之作用所為處分,即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應向該管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願 ,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通常法院訴求裁判。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之設立、解散或變更章程,固應經該管行政官署之准許,惟人民 相互間私權之爭執,則事隸司法範圍,當然應受該管法院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