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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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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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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 1 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17 條
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
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