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