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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以甄試方式升學者,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應參加學科考試。
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符合甄試資格,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得申請補辦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