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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