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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
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