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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4 條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