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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