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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9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