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3 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