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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0 條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