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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第二課掌理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中心、法制處、政風處
、原住民行政局、消防局、教育局、文化局、交通局、觀光行銷局、環境
保護局、警察局、社會局、水務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
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
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
理事項。
十六、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