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核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