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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計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