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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款項,經應負損害賠償人員已賠繳一部或全部後
,各機關如收回原有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者,得報經審計
機關核定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退還原賠繳人。其已審
核決定案件,經審計機關覆議或再審查決定,免除一部或全部賠償責任擬
轉銷損失款項或財物者,應將處理辦法報告審計機關核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