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經審查決定免負賠償之責者,應通知
各該機關解除其責任。對於決定賠償之案件,應定追繳期通知該負責機關
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