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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
二、調查人員姓名。
三、執行調查名稱。
四、調查實施期間。
五、查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