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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
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業基金亦
應比照辦理。
(二)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
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
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
,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赴大陸地
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