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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
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