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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