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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股代表對於投資民營事業處理左列重大事項,應在民營事業會商或會議
有所決定之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先期報
請其主管機關核示。            
一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三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 解散或合併。、                   
前項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投資之民營事
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或會議結果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
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