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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