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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依派免權責送請總處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但辦理參加其所屬薦任(派)第九職等以上職缺甄審(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各該一級主辦人員,不得就該職缺填送推薦表推薦人員。
應徵人員如未能獲得前項人員推薦,但確實具有個人擬參加該職缺甄審(選)之特殊原因或具體理由時,得填具推薦表自我推薦。
前二項推薦表不得作為應徵人員參加甄審(選)之條件,其推薦內容並不得作為考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