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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第 31 條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
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
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