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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