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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